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盐城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学院的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基本会议制度。
第二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包括:
(一)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
(二)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五)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七)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创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宗经费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内设机构设置、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十)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按职权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党总支书记是学院党总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学院党组织和行政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与行政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发展目标、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行政管理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加强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所辖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具体指导所辖党组织工作,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抓好分党校工作。
(四)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点做好在青年教师、教学科研骨干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做好预备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牵头做好本学院干部的推荐、考察、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负责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与行政共同负责本学院教职工在出国、晋升、聘任、奖惩及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七)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学院统战工作。加强与本学院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的作用。
(八)领导本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好党务和学生工作经费。
(九)完成学校党委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与党总支共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方案、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组织申报学位授权点和重点学科;组织开展各类学科、专业和学位点的评估;建设学科平台等。
(三)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保证措施;负责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化管理等。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科研计划;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培育形成学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影响大的标志性成果;组织实施各类社会服务活动等。
(五)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学院骨干教师培养、人才引进和学术梯队建设;在学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本学院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等工作。
(六)执行学校财务规定,负责学院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执行;做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制定与执行工作;依法组织收入并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学院资产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等。
(七)与党总支共同做好本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组织实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做好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八)负责组织学院国内外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九)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具有最高决策权,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第九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共同商定并事先告知与会人员。书记、院长会前应就议题主要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会议须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党政职责分工,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和院长召集、主持。书记、院长一方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就会议内容进行沟通;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不得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会议应一事一议,首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或通过会议表决作出决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对重要事项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交换意见,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后适时再议。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可就讨论的议题说明情况、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相关议题结束后,列席人员离开会场。
第十二条 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学校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告知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分工会、师生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在讨论决定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聘任、晋升、进修和奖惩等议题时,本人及相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做好记录,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做好落实工作。
第五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学院党员大会和教职工大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院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对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贯彻落实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将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盐师院委〔2015〕24号文件)